(2015)济民申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与章丘市通鑫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章丘市通鑫贸易有限公司,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木厂涧村民委员会,魏继兵,蘧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孙笃义,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忠,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章丘市通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登荣,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木厂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成国,该委员会主任。原审被告:魏继兵,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原审被告:蘧玉同,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居民,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双山街道办)因与被申请人章丘市通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鑫公司),原审被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木厂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木厂涧村委会)、魏继兵、蘧玉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双山街道办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蘧玉同作为原双山街道办木厂煤矿的现金出纳,认可收取了通鑫公司6万元预付煤款,其虽主张已为通鑫公司开具了提煤证,但未有证据证实木厂煤矿已向通鑫公司履行了供应煤炭的义务,应认定双山街道办木厂煤矿尚欠通鑫公司预付款6万元。《木厂购通鑫公司天然焦块煤表》载明双山街道办木厂煤矿购买了通鑫公司天然焦块煤,并由时任木厂涧村委会负责人苗成民签字确认,双山街道办木厂煤矿原系木厂涧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苗成民签字确认的行为应当予以认定,但没有证据证实已向通鑫公司支付了煤款。双山街道办与木厂涧村委会签订整合协议接管木厂煤矿,接管后将该矿转让给案外人章丘鑫岳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木厂煤矿整合前的负债全部由其负担,后将双山街道办木厂煤矿注销,故双山街道办应当对接管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双山街道办主张与木厂涧村委会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其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通鑫公司有权向双山街道办主张权利。双山街道办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