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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中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忠德、陈国丽与禹永磊、李进、海明泽、张凯、赵学祥、赵俊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德,陈国丽,禹永磊,张凯,海明泽,李进,赵学祥,赵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玉中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马忠德,男,回族,1944年8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国丽,女,回族,1960年2月生。被执行人禹永磊,男,汉族,1987年3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87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海明泽,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学祥,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俊伟,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马忠德、陈国丽与被执行人禹永磊、张凯、海明泽、李进、赵学祥、赵俊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禹永磊、张凯、海明泽、李进、赵学祥、赵俊伟赔偿申请执行人马忠德、陈国丽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67452.5元。其中被执行人禹永磊赔偿30000元;被执行人张凯、海明泽、李进各赔偿10000元;被执行人赵学祥、赵俊伟各赔偿3726.25元,六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禹永磊、张凯、海明泽、李进均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赵学祥、赵俊伟已刑满出狱,我院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应履行的赔偿义务,并调查其家庭情况。被执行人禹永磊、张凯、海明泽未婚,父母均为农民,且年老体弱,没有能力代其赔偿,表示只有等到刑满出狱后再来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李进,离异,父亲已去世,母亲20多年前同父亲离婚后一直下落不明,家中只有一个爷爷,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亲戚的帮助,无能力代其赔偿;被执行人赵学祥、赵俊伟出狱后,无固定工作,平时生活还要家里负担,其父母均为农民,表示无能力代其赔偿。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称其家庭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对其家庭了解,申请执行人马忠德年老体弱,以种地为生;另一申请执行人陈国丽长年患病,无劳动能力,唯一住所为三间简易房。当地村委会证实申请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司法救助3.5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玉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