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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159号原告:梅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志新审 判 员  胡涛林人民陪审员  郑如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