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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丁良志与迟尚永、全成梅、张代迪、张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良,迟尚永,全成梅,张清华,张代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丁志良,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迟尚永,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全成梅,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清华,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代迪,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志良与被执行人迟尚永、全成梅、张清华、张代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5136元及自2012年9月2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算违约金。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张代迪向本院交付案款20700元,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张清华向本院交付案款21000元,2015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417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