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增峰与左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郝增峰,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左孝明,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澈。本院在执行郝增峰与左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孝明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增峰本次申请执行的(2014)源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