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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郝增峰与左孝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郝增峰,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左孝明,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澈。本院在执行郝增峰与左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孝明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增峰本次申请执行的(2014)源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