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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锡亮与管梅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亮,管梅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王锡亮。被告管梅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亮诉被告管梅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锡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志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