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与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山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荣升。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法定代表人:黎智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43、744、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了(2015)珠香法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金电燃料有限公司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617298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肖红星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