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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子。被告赵某乙,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系原告之女。被告赵某丙,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