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唐展与周卫军、牛怀书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唐展,周卫军,牛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唐展,学生。法定代理人:张乃柱。被执行人:周卫军。被执行人:牛怀书。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卫军、牛泽书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卫军所有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牛怀书所有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