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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宇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某,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宇某。被告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某撤回对被告寇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