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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青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王某,女,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祥,男,1960年3月8日生,汉族。被告孔某甲,男,1990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祥、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她与孔某甲于2009年通过网络认识,双方交往后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孔某乙。由于婚前对孔某甲缺乏了解,双方学历、生活习惯也不相同,但由于她当时怀有身孕,便草率地与孔某甲结婚。婚后孔某甲一直居住在她父母屋内,一切生活开支均由她父母承担,但孔某甲不仅不珍惜双方的婚姻,还与她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还参与嫖娼等违法活动。孔某甲为此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犯,她考虑到孩子及为了不伤父母的心便原谅了孔某甲。但孔某甲仍不思悔改,在单位与女同事保持不正当关系,最后因此被单位领导责令离职。孔某甲没有尽到夫妻间忠实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她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她与孔某甲离婚;2、孔某甲一次性补偿她精神抚慰金20000元;3、双方生育的儿子孔某乙,孔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孔某乙18周岁止;4、本案诉讼费由孔某甲负担。被告孔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他与王某并不是草率结婚,双方至今已相识六年。婚后他一直住在王某家中,王某脾气较大,近三年几乎天天吵架,而且王某的母亲一直维护女儿。他确曾与女同事发生过一次两性关系,但他很后悔,为此写下了承诺书和保证书。经审理查明:孔某甲与王某于2009年初通过网络认识后开始恋爱,于2013年5月同居,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月10日举行婚宴,并于2014年6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孔某乙,现随王某生活。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某的父母处,因性格不和及孔某甲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双方经常发生矛盾。2014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孔某甲遂搬至其工作单位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1月27日,王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孔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王某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保证书、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及王某及其代理人、孔某甲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孔某甲与王某从相识到相恋再到结婚,属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并生有儿子孔某乙。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亲双方的悉心照顾,双方也应该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虽然孔某甲与王某有生活上的矛盾,但是只要双方今后能够真正地为家庭、为对方、为子女考虑,相互间多交流、沟通,增进彼此间的相互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孔某甲与王某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王某要求与孔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孔某甲能够承担起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也希望王某、孔某甲能认真思考婚姻的意义,慎重考量离婚对自己及家庭未来生活的影响,本着珍视感情、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互谅互让、互相扶助,共同维护良好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王某与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尹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