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玉浩、马菊草、张雷与龙胜利、刘英英、冯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浩,马菊草,张雷,龙胜利,刘英英,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浩,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菊草,女,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雷,女,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玉浩(系张雷之祖父),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龙胜利,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英英,男,1981年3月1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辉,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权利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胜利赔偿93060.75元,被执行人刘英英赔偿各项损失155101.25元,被执行人冯辉赔偿各项损失31020.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冯辉已交纳案件款25000元、被执行人龙胜利交纳19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玉浩已领取全部案件款。经查,三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玉浩,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4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