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封琳、韩伟诉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琳,韩伟,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封琳,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韩伟,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琳、韩伟诉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封琳、韩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琳、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封琳、韩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繁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