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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丁光远与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远,丁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30号原告:丁光远,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剑,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彭永康,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光远与被告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