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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昔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兵成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昔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晋忠,男,现年48岁,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兵成,男,1976年1月15日生,昔阳县xx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昔民督字第660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赵兵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兵成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兵成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兵成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皋落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526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路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