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