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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