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住连城县。被告胡某甲,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生,住连城县。原告谢某诉被告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映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月31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原告和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6月24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在遇到重大花费时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还需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分三年支付,但在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协议订立当日起到起诉之日的抚养费9500元及自2015年2月起至婚生女胡某乙18周岁止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及协议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月31日生育一女胡某乙,后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6月24日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女胡某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岁,孩子的教育、医疗等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平均分摊,离婚后,男方依法享有探视权”,第四条约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3万元,分三年付清(从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订立后,双方到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因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小孩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将精神损失费15000元变更支付第一期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原、被告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于婚生女胡某乙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和精神损失费的支付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庭参加诉讼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谢某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婚生女胡某乙的抚养费9500元及2015年的抚养费5500元,合计15000元,并应自2016年1月起每年的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谢某婚生女胡某乙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二、被告胡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谢某精神损失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映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勋强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