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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毕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