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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洪峰与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孙乾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峰,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孙乾祥,孙世瑞,高文勇,潍坊合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峰。被执行人山东瑞合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乾祥。被执行人孙世瑞。被执行人高文勇。被执行人潍坊合石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