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海山、张海松、张海林、张海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张海山,张海松,张海林,张金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675号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盐山县小营乡。法定代表人何之海,系该村代理村长。被告张海山,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张海松,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张海林,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被告张金枝,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海山、张海松、张海林、张海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小营乡刘仁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