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昊书,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特字第0003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1122-0。法定代表人任泽胜,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兵,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棋,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昊书,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李亚玲,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昊书、李亚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蒋昊书、李亚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泽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