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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海润煊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润煊贸易有限公司,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19号原告:上海润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898号2幢192室。法定代表人:徐小兵。委托代理人:郑诗贵、宋军飞,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成功路126号1、3、4、5幢。法定代表人:郭振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润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努努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