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邵任晓,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任晓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巷路路口以西约5米处时,恰遇前方同车道桑某某驾驶牌号为沪J**的轻型厢式货车遇红灯减速停车,被告人黄某某刹车不及,致使其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碰撞轻型厢式货车,接着又与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厢式货车和越野客车分别物损人民币1,192元和42,596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毫克。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与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桑某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登记表,抽血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车辆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取得事故对方谅解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陆晓聪人民陪审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