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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申某,女,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刘某1,男,生于1978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现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1自愿和好。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7万元,存在原告申某名下账户。三、被告刘某1保证近期处理好与父母关系。四、原告申某保证不与被告刘某1无故生气,被告刘某1保证遇事克制,夫妻间互谅互让,处理好夫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张喜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