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吕存谢与何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谢,何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吕存谢。委托代理人文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谢诉被告何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存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存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