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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吕存谢与何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谢,何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吕存谢。委托代理人文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谢诉被告何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存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存谢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