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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万兴国、万兴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咸丰县人民政府撤销咸丰县坪坝营镇燕子坝村村民委会与起诉人签订的508号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为万兴权颁发该合同耕地权属证书行为违法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兴国,万兴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咸丰县人民政府撤销咸丰县坪坝营镇燕子坝村村民委会与起诉人签订的508号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为万兴权颁发该合同耕地权属证书行为违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行初字第00012号起诉人万兴国,农民。起诉人万兴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咸丰县人民政府撤销咸丰县坪坝营镇燕子坝村村民委会与起诉人签订的508号农村集体耕地承包合同、为万兴权颁发该合同耕地权属证书行为违法。要求撤销为万兴权颁发的使用权证,责令咸丰县人民政府重新为起诉人万兴国颁发使用权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万兴国没有提供咸丰县人民政府为万兴权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万兴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明高审 判 员  丁茂菊人民陪审员  袁宏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屈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