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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徐晚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晚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10号罪犯徐晚飞,河北省抚宁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抚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徐晚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1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晚飞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晚飞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2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