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涛诉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40-3号申请执行人刘涛,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某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吴忠某银行迎宾支行副行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琴向申请执行人刘涛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6009元。本院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王玉琴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法院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