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廷章,高春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王廷章,高春娥,柯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5号原告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1206A。法定代表人谈智慧。委托代理人廖翌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林东,住湖北省麻城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廷章,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高春娥,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柯勇,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廷章、高春娥、柯勇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廷章、高春娥、柯勇名下价值人民币621884.72元的财产,并由法定代表人谈智慧(身份证号码:××)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廷章、高春娥、柯勇名下价值人民币621884.72元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商立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谈智慧(身份证号码:××)名下用于担保的在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1884.7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