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泳星与翟燕华、刘彦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泳星,翟燕华,刘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李泳星,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翟燕华,男,1982年2月6日出生,山西省平定县人,住山西省平定县。被申请人刘彦伟,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山西省阳泉市人,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晋源民保字第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翟燕华自愿以其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账号为×××存折内银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翟燕华驾驶的刘彦伟所有的×××号”东风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翟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翟燕华驾驶的刘彦伟所有的×××号”东风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翟燕华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晋源信用社,账号为×××存折内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