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春生、程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春生,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春生,男。被执行人:程如,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埇行非审字第0008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春生、程如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生、程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