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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春生、程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春生,程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322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杨春生,男。被执行人:程如,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埇行非审字第0008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春生、程如至今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春生、程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