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熙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茂锋,李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2419号原告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0239464-5。法定代表人傅荣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海峰,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79年3月5日出生。被告许茂锋,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被告李熙,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许茂锋、李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冠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海峰、李莉,被告许茂锋、李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李熙、许茂锋系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104室业主。原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被告李熙、许茂锋作为小区内业主享受了供暖服务,但是其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地下一层的供暖费3580.36元、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地上一层的供暖费3478.14元至今未交。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熙、许茂锋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供暖费7058.5元,并支付违约金2111.59元,共计9170.0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熙、许茂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我的房子是两层的,第一年地下室不收采暖费,我家的暖气一直不热,我们找过好多次至今未解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熙、许茂锋居住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104室,房屋面积108.13平米。原告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供暖服务,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米19元。被告李熙、许茂锋尚欠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地下一层的供暖费3580.36元、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地上一层的供暖费3478.14元未交纳。双方在供暖协议书中约定,每年5月1日-10月30日为预交费期限,甲方(李熙、许茂锋)应按时支付供暖费,如超过期限甲方按日累计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入住档案》、供暖协议书、锅炉供暖证、催费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被告双方存在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李熙、许茂锋已经享受了供暖服务,应当承担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故对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拖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因双方有明确约定,且原告的主张并不高于实际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熙、许茂锋给付原告北京武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违约金共计九千一百七十元零九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熙、许茂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冠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新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