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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叶德全与汪晓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全,汪晓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46号申请执行人:叶德全,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晓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叶德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汪晓宝偿还叶德全借款50000元,在该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汪晓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叶德全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汪晓宝给付借款50000元,诉讼费700元,执行费661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晓宝常年在外,且具体地址不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晓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宣民一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