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多生与被执行人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多生,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90-1号申请人赵多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雷明,山丹县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多生与被执行人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多生与被执行人雷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雷明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多生案件款135880元,被执行人雷明于2015年3月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多生案件款5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案件款5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案件款。由案外人张勋为被执行人雷明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赵多生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如被执行人雷明不按期交纳案件款,将由张勋承担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赵多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毛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