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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良辉,胡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341号申请人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古月。被执行人任良辉。被执行人胡建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良辉、胡建平的银行存款1207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0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