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于喜文与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喜文,郭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于喜文,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郭敬宇,男性,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于喜文诉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喜文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