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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于喜文与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喜文,郭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于喜文,男性,地址:大安市,被告郭敬宇,男性,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于喜文诉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文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喜文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