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9号3单元B幢3-1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8747--1。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南坪南城大道25号,机构代码00929595--X。法定代表人包卫,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尹**,该局干部。第三人林**,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展朗实业有限公司25元(已缴纳)。审 判 长 左杨琴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