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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美娟与李美娟、陈明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美娟,陈明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27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穿城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潇(特别授权),系该社职工。被告:李美娟,农民。被告:陈明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美娟、陈明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李美娟、陈明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