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守坤等人不服新乡中院(2012)新中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13号耿守坤等人诉新乡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新中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耿守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耿守伦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建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