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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贺喜平与被告刘连军、高卫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喜平,刘连军,高卫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50-1号原告贺喜平,男,生于1990年3月13日,汉族,陕西横山县人,住榆林市横山县南塔乡南塔村61号,无职业。被告刘连军,男,生于1986年7月20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牛家梁镇边墙村三组20号,无职业。被告高卫平,男,生于1984年11月17日,汉族,榆阳区人,住榆阳区牛家梁镇高家伙场村一组200号,无职业。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址:榆阳区航宇路邮政大楼二层。负责人郑振萍,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喜平与被告刘连军、高卫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喜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卫平所有的陕K699**号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登记在被告高卫平名下的陕K699**号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