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庆才诉兰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才,兰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才,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兴隆台区清泉小区。被执行人兰建军,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洼县公安局干警,住大洼县大洼镇新兴社区。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7号孟庆才与兰建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建军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