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河北深州市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袁占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