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武波与王晓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波,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武波,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82年7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武波与被执行人王晓明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明应支付抚养费,但被执行人王晓明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明的银行存款1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来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