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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闫桂香与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桂香,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闫桂香,女。委托代理人陈海军,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左付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长伟,该公司员工。原告闫桂香与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桂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军,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桂香诉称,原告丈夫解庆和于2011年3月被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招聘为保安。2011年9月13日被派遣到舞阳县邮政局作门卫。2013年2月2日晚8点半左右,解庆和在岗值班时突发疾病,被“120”救护车接至县医院抢救约30分钟,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解庆和在职期间,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保社会保险。解庆和去世后,原告向被告请求工伤待遇遭拒。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应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舞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作出舞仲案字(2013)第14号裁决书,裁决申请人的丈夫解庆和生前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原告的工作待遇请求则不予审理。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变更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解庆和与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辩称,解庆和与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关系不成立。1、解庆和年龄超过60岁,已享受着养老保险待遇,解庆和是1946年12月15日出生,2011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龄64岁,不具有劳动者合法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丈夫生前符合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2、解庆和提供假身份信息,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填写劳动合同手续时把实际年龄64岁填写为54岁,按招录保安人员的规定,解庆和年龄超过60岁,不存在被招录的可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综上,原告丈夫解庆和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原告闫桂香系死者解庆和妻子。解庆和生于1946年12月15日,舞阳县舞泉镇居民,2011年被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派遣到舞阳县邮政局做门卫。2013年2月2日晚8点30分许,解庆和在舞阳县邮政局值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解庆和生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解庆和2013年1月1日与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显示解庆和(乙方)出生于1956年12月15日,与户口登记卡登记的出生日期不符。3、2014年12月18日,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舞仲案(2013)第14号裁决书,以“解庆和1946年12月15日出生,2011年3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者合法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决“申请人的丈夫解庆和生前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4、原告闫桂香诉讼中撤回对舞阳县邮政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解庆和到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时,实际年龄已超过60周岁,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时解庆和方填写年龄不真实,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解庆和与用人单位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间的用工性质属劳务关系。故原告闫桂香要求确认解庆和生前与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闫桂香撤回对舞阳县邮政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庆和与被告舞阳县保安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闫桂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林海审 判 员  程攀峰人民陪审员  李庆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