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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17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