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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韦锟荣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峨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无业,现住天峨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用叶某的身份证在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大道怡江精品酒店办理开房,与戎怀东、叶某入住4202号房,后韦某提供冰毒和自制溜冰壶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到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张某打电话给韦某,得知其在怡江精品酒店,张某便带着其朋友刘某来到4202号房参与吸食冰毒。10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怡江精品酒店4202号房内查获韦某并在其身上搜出冰毒0.3克。经过现场尿液检测,韦某、叶某、张某、刘某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叶某、刘某、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笔录、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量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物证检测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妨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韦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0日内缴清,逾期则强制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兰建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唐卫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