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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与沈应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沈应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19号原告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桂花村,组织机构代码20378813-3。负责人肖坤全,矿长。原告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桂花村,组织机构代码66640081-X。法定代表人徐显悛,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志良,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系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路39号2-9。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维刚,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系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广场街10号6-2(特别授权)。被告沈应礼,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应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金垚实业有限公司桂花煤矿、重庆市金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茂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