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罗小伟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5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住贵州省贵定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持韩某的号码为140XXXX****XXXXXXX的居民身份证,假冒韩某的身份去到花都区花东镇新市场的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花东支行办理“百惠龙卡”银行卡,后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遂。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综合被告人罗某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邓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申请表的签认,证人吴某的证言、对被告人罗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申请表、身份证的签认,以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对涉案申请表、身份证的签认、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罗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罗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晓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