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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曹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元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