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曹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元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