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兴圣与王磊、徐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圣,王磊,徐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王兴圣。被告王磊。被告徐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圣与被告王磊、徐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圣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圣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周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程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百度“”